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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新聞
        保稅區轉口交易的操作流程
        發布時間: 2023-02-21 14:22 更新時間: 2024-12-03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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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口貿易又稱中轉貿易(intermediarytrade),指國際貿易中進出口貨品的生意,不是在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直接進行,而是通過第三國易手進行的買賣。這種貿易對中轉國來說即是轉口貿易。貿易的貨品能夠由出口國運往第三國,在第三國不通過加工(轉換包裝、分類、選擇、收拾等不作為加工論)再銷往消費國;也能夠不通過第三國而直接由生產國運往消費國,但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并不發生貿易聯系,而是由中轉國分別同生產國和消費國發生貿易。由于中國是世界上遭遇反傾銷*多的國家,所以這種貿易形式,也幾乎變成躲避貿易制裁的專用方式之一。

        轉口貿易如何收匯和付匯?

        (一)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簡稱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是指:(一)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


        企業從事轉口貿易,從境外購入的貨物未入境再銷售給境外,因貨物的起運地或所在地都在境外,企業不屬于在境內銷售貨物,取得銷售貨物收入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收入,不需要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的銷售額里。同時《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文規定,出口貨物是指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并銷售給境外單位或個人的貨物。企業在轉口貿易項下,向境外銷售貨物不需要報關離境,不屬于出口貨物,不涉及享受出口退稅事項。


        企業向境外銷售貨物,不能開具發票,可以向境外開具形式發票或收款收據。


        (二)印花稅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說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的憑證。


        企業與境外供應商簽訂的貨物采購合同又和境外購買方簽訂的貨物銷售合同。該合同是否要繳納印花稅,取得于合同約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合同適用境外法律,在境內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中國法律保護的,則不屬于印花稅稅目規定的“購銷合同”,不需貼花。否則,該合同不論是在境外簽訂還是在境內簽訂,均應按“購銷合同”貼花。


        (三)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因此,企業從事轉口貿易,向境外單位銷售貨物取得的收入,屬于銷售貨物收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繳企業所得稅。企業從境外購入貨物的成本及發生的相關費用,準予按《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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